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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为什么送出去的房子,明确的赠与协议,还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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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1 15: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为了便于用户有更好的体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标准在产品上做了很多的升级尝试,结果也是非常的好,市场表现也趋于良好状态。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11173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有一定的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有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的权利。换句话说,送的财产在没到对方手里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不是违反了“诚守信”的原则么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由于赠与合同为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与合同双方履行完毕,除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义务等),赠与人是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

二、《物权法》中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准儿媳在房子里面居住,只要没有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该房子所有权仍然是赠与人的。既然房子在法律层面还没有送出去,作为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掉赠与协议。赠与协议撤销后,作为房主,可以要求准儿媳搬出。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搞懂了房产赠与的注意事项了,在房产赠与时应当谨慎处理。
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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