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叙述: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2025/7/29

[复制链接]
查看: 25|回复: 0
发表于 2025-7-29 17: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提高效率,所以许多的企业都有使用,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合派遣用工的,到底劳务派遣工可以哪些哪些岗位上用工?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大家介绍。广东灵活用工栖梧人力资源集团专注于深圳劳务派遣、安保保洁、人事外包和行政后勤外包服务,结合人力外包与劳派辅助,定制广东灵活用工及批量用工解决方案,提升运营弹性,助力企业节约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一、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岗位范围

  《劳动法》限定了劳动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因此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

  二、哪些岗位可以用劳务派遣工

  非核心岗位:如银行柜员、服务热线、工厂生产作业员等。受编制限制的岗位:如邮递员、后勤人员、司机、前台等。需较长考察期的岗位:如客户经理、保险顾问、行业顾问、行政人员等。阶段性岗位:项目经理、程序员等。临时岗位:如翻译、主持人、礼仪小姐、短期文员等。

  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三、企业能够安排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是多少呢?

  按国家人社部制定的《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包括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10%。超过这一比例,要求用工单位至2016年2月期间逐步降至10%以下,相关用工调整方案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在将劳务派遣工比例降到10%以前,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包括不得更换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

  四、适合劳务派遣的岗位举例

  非核心岗位:如银行柜员、服务热线、工厂生产作业员等。受编制限制的岗位:如邮递员、后勤人员、司机、前台等。需较长考察期的岗位:如客户经理、保险顾问、行业顾问、行政人员等。阶段性岗位:项目经理、程序员等。临时岗位:如翻译、主持人、礼仪小姐、短期文员等。

  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或许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会有所涉及。

  目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让学习更简单

  • 反馈建议:麻烦到学习网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学习网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3 )